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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权不可滥用——析一起将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打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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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 2 0条第 3款规定了“特别防卫权” ,但实施“特别防卫权”必须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致命性暴力”的存在为前提。同时 ,“特别防卫权”也应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否则 ,毫无约束的“特别防卫权”会助长公民滥施私刑 ,导致刑法偏离公正轨道 ,从而动摇国家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和存在根基。
作者 付莹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科纵横》 2004年第1期59-60,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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