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根据其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 (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 )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 ,无效婚姻毕竟是在否定既成社会事实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果刻板地坚持无效婚姻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的话 ,就难免使得法律与事实脱节 ,给当事人中的弱者和子女造成极大的伤害。我国《婚姻法》适用解释 (二 )虽然对婚姻无效制度的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也予以了简单考虑 。
出处
《社科纵横》
2004年第6期75-85,共2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