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除了在第 179条第 (一 )、(二 )项对上述两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 ,没有任何关于何谓“主要证据不足”、何谓“新证据”的具体解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对“新证据”作出了解释 ,但也没有统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 ,立法上应对何谓“新证据”和“主要证据不足”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解释 ,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3期89-90,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