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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记载“禁止背书”票据的质押行为之效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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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 ,担保法规范标据质押的原因关系 ,即质押合同 ,而我国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则票标据质押作为票据行为加以规范。但标据质押行为与一般票据行为有重大区别 ,其性质上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债权质押行为。因此对于票据质押行为不宜适用有关票据行为的规范。以记载“禁止背书”字样的票据进行质押时 ,质权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对我国有关票据质押方面的规范应结合上述原理加以修正。
作者 张川华
机构地区 天津财经大学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109-111,共3页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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