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 ,担保法规范标据质押的原因关系 ,即质押合同 ,而我国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则票标据质押作为票据行为加以规范。但标据质押行为与一般票据行为有重大区别 ,其性质上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债权质押行为。因此对于票据质押行为不宜适用有关票据行为的规范。以记载“禁止背书”字样的票据进行质押时 ,质权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对我国有关票据质押方面的规范应结合上述原理加以修正。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109-111,共3页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