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主体众多与诉讼空间容量之间的矛盾 ,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各国都纷纷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 ,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 ,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随着群体性纠纷的大型化 ,各国民事诉讼相互影响和相互借鉴的趋势亦在加强 ,有鉴于此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集团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 ,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对策 。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88-90,共3页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