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固然需要依法惩戒,但其毕竟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特殊弱势群体,生理与心理的发育都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辨别和控制能力都比较弱,在各类违法犯罪人员中既是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群体,也是最容易被司法所挽救的群体.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对其进行司法惩戒的同时,积极开展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对保障其尚未定型的心智健康发育,加速迷失的理性尽早回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中应当紧紧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
出处
《北京观察》
2004年第2期63-64,共2页
Beijing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