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定金,作为一种法律承认的合同债务担保制度中的一种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关于定金的性质的探讨,是学者对定金制度的定性分析,其意义在于界定定金制度本身的属性,确定其在法律架构中的地位,规范其法律功能,保证实践中定金使用的统一。通常观点认为,定金性质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我国现行立法上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当然允许当事人特别约定其他性质的定金。但这种分类方式,有其很大的局限性,它关注的是定金的功能和目的,关注的是其分类标准,而忽略了定金首要的性质———担保性质。这种舍本逐末的分类方法,必然无法准确把握定金的真正性质。笔者则非常赞同把定金的性质分为:定金的担保性质;定金的责任形式性;定金的预忖款性。
出处
《黑河学刊》
2004年第5期77-79,共3页
Heih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