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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司法化及体制的改革

The Constitution Supervisory Justice & System Re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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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监督司法化是指宪法可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宪法监督的弊端在于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笔者主张建立“双轨制”违宪审查模式,建立司法性审查与非司法性审查相结合的违宪审查体制。即由普通法院组成的宪法法庭司宪法诉讼的职能,同时由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进行非讼的违宪审查。
作者 吴志莹
出处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4年第1期62-64,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Ope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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