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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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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凡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党员,如无特殊原因,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无转变,应按规定对其做出劝退出党或党内除名处理.
出处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04年第10期32-,共1页
分类号
D26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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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生活(黑龙江)
2004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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