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股东或公司其他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较多,关联交易是他们常用的一种。这种侵权行为以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侵权的本质。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望的结果,故公司不会采取救济措施去弥补损失。因此赋予股东救济权,由股东为公司和自身利益去行使救济权显得十分必要。股东的救济权因关联交易侵权而获得,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但同时又必须以诉权为行使方式和保障。在诉讼行使救济权的过程中,股东在诉讼中对公司利益的处分等问题都需要加以规范。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43-4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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