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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救济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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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股东或公司其他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较多,关联交易是他们常用的一种。这种侵权行为以表面上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侵权的本质。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望的结果,故公司不会采取救济措施去弥补损失。因此赋予股东救济权,由股东为公司和自身利益去行使救济权显得十分必要。股东的救济权因关联交易侵权而获得,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但同时又必须以诉权为行使方式和保障。在诉讼行使救济权的过程中,股东在诉讼中对公司利益的处分等问题都需要加以规范。
作者 蔡青峰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43-47,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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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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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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