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财产”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产物 ,是网络玩家从事网络游戏的物质基础和工具 ,是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它具有虚拟性、预先设定性和一定程度的可再现性、交易空间的特定性以及无法以客观的形式表现出来等特点。现行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 ;在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时 ,应选择虚拟财产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依据 ;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玩家游戏数据的保存义务 ,应当以五个月为限 ;只有因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的稳定性、网络的安全性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网络游戏数据的丢失 ,网络游戏运营商才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黑客入侵以及玩家自身保护不力而造成数据丢失 ,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免除责任。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第5期34-36,40,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