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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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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 郑某,男,捕前系某实验厂(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朱某,男,捕前系某实验厂电212。顾某,男,捕前系某实验厂电工。1994年11月至1998年122月,郑某为降低生产成本,指使朱某、顾某以导线夹短路三对电表互感器的手段进行窃电。同时为应付供电部门的检查,朱某、顾某依郑某的交待,利用上中班、夜班及星期天全天的时间,以上述手段窃取价值1258588.40元的电量2149852千瓦时,供该厂使用,朱某、顾某从中分别获取郑某以加班费名义发给的好处费3400元。
作者 丁晓明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74-7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

  • 1何秉松主编.《刑法法教科书·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142—1143页.
  • 2黄京平,石磊.“论‘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犯罪罪名的确定”,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2月10日第3版.
  • 3石磊.“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问题”,载《法制日报》2003年1月30日第9版.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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