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 郑某,男,捕前系某实验厂(集体所有制企业)厂长。朱某,男,捕前系某实验厂电212。顾某,男,捕前系某实验厂电工。1994年11月至1998年122月,郑某为降低生产成本,指使朱某、顾某以导线夹短路三对电表互感器的手段进行窃电。同时为应付供电部门的检查,朱某、顾某依郑某的交待,利用上中班、夜班及星期天全天的时间,以上述手段窃取价值1258588.40元的电量2149852千瓦时,供该厂使用,朱某、顾某从中分别获取郑某以加班费名义发给的好处费3400元。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7期74-7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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