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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结婚之法律救济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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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7年10月22日,原告瞿栋与一名自称姓名为"黄小姣"的女子到被告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下设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两人均各自提供了身份证及户口簿,并在婚姻登记处提供的结婚登记告知单、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签下了姓名并按下了手印。被告于同日向两人颁发了苏通州结字010705670号结婚证。
作者 金永南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0年第Z1期184-185,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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