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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成立范围及处罚原则新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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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行为,由于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典型的伴随关系,以致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涵摄关系,从而以其中一个犯罪为主论处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数行为具有交错关系的情形,二是数行为具有相邻关系的情形。对吸收犯的处罚,应采用从一重重处罚为主、加重处罚为辅的原则,且处罚不能低于轻罪的最低刑,以避免被吸收之罪的法效果的匿名化。
作者 杨国举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71-174,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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