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体现,是民众通过有效途径参与司法和有效地监督司法以及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列宁认为,司法民主是基于苏维埃国家的民主制政体的要求,政治民主是司法民主的基础;司法具有人民性,要使法院的人民性质得以保持,就必须通过人民陪审制和法官选举制保证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司法具有社会性,应当做到司法公开以及社会监督。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3-17,共5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司法部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列宁的司法权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影响>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SFB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