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域外国家行政诉讼预审程序,除具有预审之形式意义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对行政纠纷案件实质性处理功能。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预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单一,没有考虑行政诉讼特质,致使该程序不具有真正意义独立程序之品性。我国行政诉讼预审程序应具有对未来庭审之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的功能,针对行政诉讼预审程序应然功能的具体诉求,建构其功能实现之具体机制。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50-155,共6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和谐社会语境下行政审判权研究--基于广西区行政审判实务的分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8DFX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