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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审批的效力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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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较之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广泛的行政审批。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纠纷表现为股权转让、质押、继承、承包等股权变动合同未报审批。关于未报审批的合同的效力,存在着无效说、未生效说的区别,但不论如何,均认为审批影响合同的生效,因此系为特别生效要件。在另外一些场合中,报批的合同与当事人间实际履行的合同并不一致,如在黑白合同。
作者 付荣 麻锦亮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26-29,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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