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发经过"材料为提高诉讼效率、正确量刑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它的证据地位和作用颇受质疑。应当根据"案发经过"的内容考察它的法律属性,根据"部分肯定说",将"量刑情节"部分认定为书证,以此为基础,进行去异质化的改革。在理念上,应重视罪轻情节证据的收集;在内容上,仅保留量刑情节部分;在称谓上,统一改称为"到案经过";并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体系。
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第6期13-17,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People‘s Police College
基金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产学研课题<对自首和立功认定问题的思考>项目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