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9年7月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从体制上和组织上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一次重大的发展和完善;是加强地方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同年12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成立,随后,我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相继成立,至今已经整整30年了。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09年第12期1-1,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