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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将“撤职”利器束之高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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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河南商报》报道,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等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撤职案与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并列,是人大常委会仅有的几种刚性的监督手段之一。
作者 杨维立
出处 《公民导刊》 2009年第11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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