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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与公安刑事侦查行为

A Brief Analysis of Policemen's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s and Criminal Investigating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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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安机关由于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双重职能,因而既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经常发生两种行为相混淆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弄清两种行为的区别和联系的基础上,从刑事立案标准与法律授权标准相结合的角度,正确界定公安具体行政行为和公安刑事侦查行为。
作者 孙运利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113-116,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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