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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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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
作者 黄学贤 梁玥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9期71-,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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