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执行以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为依据,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中对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错误,不仅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损害刑罚执行公正,当有效预防和减少刑期计算错误。案例一:罪犯张某抢劫作案后外逃,经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后于2004年6月6日被浙江宁波公安机关抓获并关押,同年6月15日被押回案发地关押,后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时,刑期从2004年6月15日开始计算,未折抵2004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14日的羁押时间,多计算9天刑期。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10期24-25,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