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于2003年7月7日发出"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这份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的通知说,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资源再生》
2003年第7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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