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城乡现代化建设的迅速推进,征用农民土地作为建设用地越来越多.因此,如何给农民以补偿的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的土地须按照其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从理论上说,这些补偿本来都应该直接补给被征地农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农村基层政权普遍存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这一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引发了许多问题和矛盾.
出处
《北京观察》
2003年第10期56-57,共2页
Beijing Ob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