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本质是法学研究中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长期以来把“阶级意志论”作为法律的本质,今天,有必要对法律的本质进行反思。本文从社会契约论出发,提出了法律总是来自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在调整相互利益关系,约束自己的过程中形成的规则。法律制定以后,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律,那么实际上是违反了自己对约定的承诺,要他承担违约的责任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所以这种制裁也不是别人强加给违法者的。立法者也一样要遵守法律,也不能违反自己所承诺的约定,否则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出处
《探求》
2003年第5期51-53,68,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