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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假者提供方便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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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钟康将自己的一楼住房租给外地一生意人严彪,双方议定租期为1年,租金每月200元,钟康先收取半年租金1200元.此后,严彪在该租房内生产劣质酱油,并假冒当地一知名品牌向社会销售.钟康曾多次目睹严彪的制假行为,但对此放任不管.今年3月,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一举捣毁了这个制假窝点.县工商局在对严彪进行处罚的同时,认定钟康故意为制假者提供场所,并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钟康对此不服,以其未参与制假活动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判决钟康败诉.
作者 晓剑
出处 《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 2003年第12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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