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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能转嫁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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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求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这样要求,是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作者 谭宝三
出处 《中国民政》 2003年第4期36-,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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