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公共物品应进行如下分类:一是有“正的外部效应”的私人物品,从有效率的供给角度来说,需对这种物品给予补贴,补贴可来源于收费也可来源于税收;另一类则是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向时受益可排他的公共物品(即“拥挤的公共物品”),从有效率的使用或需求的角度来说,需对其进行收费。另外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还存在“地方性或区域性公共物品”,为避免产生过分的效率损失,通常采取自治性收费或集资的办法来提供。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第5期1-2,共2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