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律解释活动中,探求法律解释目的的通常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方式,前者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后者在于探求一个内在于法律的意旨,但是这两种解释方法都不周延,无法完整阐释法律解释目的。而从立法者、法律文本、法律解释者3方做整合性阐释时,既能追寻历史意义,又考量了现实文本,照顾到客观因素,所以整合性阐释融合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合理性,开辟了新的解释路径。
出处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4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College of Young Cad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