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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立法中重构所有制成分的思考

Reflections on Weakening and Reconstituting the Component Difference of Ownership in Economic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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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随着我国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掺杂和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决定了我国不应过分强调所有制经济的社会性质和国家性质。因此,在经济立法中,重构所有制的成分,更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不同经济成分的作用。
作者 李明桓
机构地区 东营职业学院
出处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17-18,共2页 Journal of Shengli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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