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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侵害隐私权行为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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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没有通知当事人并获得其“同意”之前,数据持有者不可以将当事人为某特定目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另一个目的上。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截留、监看、篡改他人电子邮件,垃圾邮件的寄送以及对公众隐私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都是网络环境中应该加以关注的涉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出处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3期20-22,33,共4页 Journal of Ningde Teachers'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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