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经营者的监督在公司内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即股东大会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检察机构对经营者的监督。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支配监督公司经营的大原则仍然维系着各国的基本结构。股东能够使用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去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 ,检察机构的监督实效除受制于其权限大小 ,还要受制于其独立性大小以及所获得信息多寡等因素。对国有企业实现公司制改造是中国国有企业发展的方向 ,从法律制度上完善与健全其经营者监督机制在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
2003年第2期23-26,共4页
Journal of 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