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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政治法律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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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机制,是基于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重心和工作难点在村(居)一级应运而生的,从创建"合格村"到落实"村为主",再到实行"村(居)民自治",是一个深化和完善机制的历史过程.从政治法律的角度研究和思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对推进这一新机制的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
杨跃岚
机构地区
遵义市计生局
出处
《理论与实践(贵州)》
2003年第6期68-69,共2页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居民委员会
居委会
行政属性
分类号
D261.41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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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贵州)
2003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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