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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资”保险中介酝酿大陆“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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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5月23日,台湾当局宣布开放两岸再保险业务直接往来,允许岛内保险经纪人、代理人以及公证人赴大陆设立办事处.其中台资保险中介设立大陆办事处应具备的条件是:最近3年具有健全的业务经营绩效,没有受"保险法"167条第2款处分者,均可以提出申请.办事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保险相关商情调查、保险相关资讯汇集、及其他相关联络事宜.
作者 汪晓华
出处 《两岸关系》 2003年第9期53-53,共1页 Relations Across Taiwan Stra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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