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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调整

On discussion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and corresponding adjustment between school and stu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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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领域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见仁见智。笔者认为,教育不属于经济范畴,学校不是 经营者,学生也不是消费者,教育领域应排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仍应回归到《教育法》的框架内。
作者 汪维才
出处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Chuzhou Polytech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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