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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公文≠党政机关法定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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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书学和公文学方面的著作、教材在从公文使用范围的角度为其分类时,几乎都使用了"通用公文"这个概念①,或者将其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大类,或者将其分为通用公文、专用公文和科技公文三大类,而且还不约而同地将通用公文理解为党、政、军各级机关和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工作活动中都能普遍使用的公文文种,同时,大多又将通用公文等同于党政机关的法定公文②.
作者 茆邦寿
机构地区 安徽
出处 《秘书》 2003年第8期9-10,共2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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