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作为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呢?这是我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亟待解决的一问题,本文对此作些探讨.
出处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
2002年第5期38-39,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Guiyang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