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担保,英美法称之为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设定抵押,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于特定情事发生后,设押财产结晶为固定抵押以偿还债权的抵押。近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建立了这一制度。而我国现行担保法尚未提及。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第七章抵押权第四节中增加规定企业担保说明企业担保目前已在理论上得到承认,必将进入司法实践。但“草案”对企业担保权人的权利规定不尽完善。笔者认为弥补的方法是在法律中严格企业担保的设定,赋予企业担保权人相应的权利,明确规定各债权人的受偿次序。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02年第7期42-43,共2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