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比较广泛的职权范围 ,若行使得当 ,尚可对董事会形成一定的制衡。但客观地讲 ,与监督制度健全的国家相比 ,其存在不足与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的监控力度 ,要充分实现监事及监事会的价值功效 ,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31-33,共3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