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婚姻介绍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经民政、工商部门批准,从事婚姻介绍的较多;二是某些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和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交友"、"婚姻服务"等名目进行婚姻介绍;三是婚姻介绍的收费混乱,多者4000多元,少者200多元;四是大多使用未经培训的下岗待业人员,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差.鉴于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经营行为,还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出处
《中国民政》
2002年第9期51-,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