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州市进行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后,试行"议行分设",明确由居民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包括各工作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其成员不直接管理、从事社区日常工作事务,实行任期职务补贴,社区居委会通过聘请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具体负责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社区建设事务和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事务,是社区内的执行机构.本人认为,"议行分设"后,对居委会专职人员的补充("进口")和居委会成员的撤换补选("出口")问题有必要加以规范.
出处
《中国民政》
2002年第9期52-,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