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一般都在此基础上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出了素质要求,如:有一定的文化;有一定的法律素质并模范遵守法律;有一定的社会活动和管理能力.这些都是担任村委会成员,履行村委会委员职责最起码的要求.对于这一做法,目前尚存在争议.
出处
《中国民政》
2002年第10期45-,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