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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机构”、“秘书部门”正名探——现行党、政公文处理法规措辞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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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办公"、"秘书"孰为"部门" "办公"、"秘书"皆为现行机关内设组织机构之名称.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00年<办法>)第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颁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1996年<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行政(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秘书)部门或者配备专职(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笔者注:此条引文按<办法>表述;对表述稍异的<条例>文字,以在字下加点表示)此外,在中办1996年<条例>中,采用"秘书部门"的措辞达10处之多(见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第三、五、六、八、九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作者 王铭
出处 《秘书》 2002年第5期10-11,共2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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