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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行使不当行为而被起诉应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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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行使不当行为,侵犯股东和他人利益,理应作为被告,但本案的裁决却要求将公司作为被告,将有不当行为的董事作为第三人,结果导致难以追究行使不当行为的董事的责任,该案的裁决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引为“经典”,实为憾事,有必要矫枉过正,以视正听。
作者 刘金祥
机构地区 华东理工大学
出处 《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4期53-54,共2页 Law Journal of Shangha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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