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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函复请示”——兼与崔裕生先生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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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的13种公文中,"函"是使用最广泛的文种.其使用范围,<办法>规定为"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说明"函"的一项重要功能是答复问题,主要是对来函的答复.此外,它还可以有条件地用来答复请示事项.对此,有论者持否定态度,如崔裕生先生就认为"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问题只能用批复而不能使用函复"(详见<应用写作>2002年第1期<应重视"函"的使用>,以下简称"崔文").本文拟对"函复请示"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崔先生和诸位方家.
作者 刘心爽
出处 《秘书》 2002年第11期14-15,共2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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