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上因果关系在责任成立阶段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法律上因果关系仅在责任范围阶段起作用且易混淆法律的真正意图而否认法律上因果关系价值的观点并不妥当。相当因果关系说、可预见性说和风险标准说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虽有一定的启发,但均有瑕疵,修正的风险标准说应是相对妥当的选择。只要损害处于法律欲保护的风险范围内,法律上因果关系即成立。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36-46,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之研究--对民法基本范畴之基础理论的梳理"(项目号09SFB3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