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然事件爆发后,美国于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里法案,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为应付2008年的次贷危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制定出相应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则。由此,结构性金融产品与一般金融产品使用不同评级标准,评级机构必须对金融产品获得"AAA"级进行解释说明。新监管规则也制订了较为细化的透明度规则和利益冲突规则,但这些规则的推出依然受到市场的怀疑,其效果有待检验,规则亦有待完善。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50-157,共8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09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金融创新背景下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与监管"(项目号09HZK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