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第35条又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再次明确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的原则.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01年第3期40-41,共2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