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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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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法学界普遍认为,举证责任包含两个层次:提供证据责任(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结果责任)1..提供证据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形式,证明责任是举证责任的内容,是举证责任的灵魂和本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诉讼中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是由被告来承担的,原告在合法性审查中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不断产生新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作者 江勇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01年第12期38-39,共2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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